
文物古迹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必然要求。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一直以来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协同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江西省文物保护条例》,采取多种措施,助力我县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与传承,为文化自信自强贡献检察力量。
浮梁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名录按级别(2025年)(1).xls


浮梁县传统村落和历史文化名村.doc


浮梁县非遗代表性项目.doc
若您发现破坏文物及非遗保护的线索,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及时向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进行反映、举报:
1.未依法划定文物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未设置保护标志和界碑;
2.文物保护单位长期缺乏日常养护(如墙体霉变、木构件虫蛀未处理)、擅自改变文物建筑内部结构(如私拆承重墙、加建夹层);
3.违法在文物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违法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
4.文物建筑管理、使用单位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和应急管理,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文博单位配备防火、防盗、防自然损坏设施等技防设备;
5.破坏、污损红色文化遗址和烈士纪念设施;
6. 擅自移动或破坏自然遗迹保护区内界标、碑石等设施;
7.污染、破坏或擅自改变自然状态和历史风貌;
8. 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
9. 国有文物资产违规转让、抵押给私人;
10. 其他对文物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造成威胁及危害的行为。
举报方式:
1.拨打0798-12309检察服务热线;
2.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至浮梁“两山”生态检察小程序举报。

下一步,该院将坚定扛起政治责任、历史责任、时代责任,发挥检察监督职能,为助力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贡献检察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