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近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八旬老人架设捕鸟网涉嫌非法狩猎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在听证会上同步开展法治教育,以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彰显检察温度。
01
不知法而触法网:菜地护苗酿刑案
2026年1月,家住浮梁县湘湖镇的87岁老人,因野生鸟类频繁啄食菜地农作物,在田间坝埂架设一张长约20米、高2-3米的捕鸟网。直至1月26日案发时,该捕鸟网困住5只野生鸟类,其中4只死亡,1只领角鸮(猫头鹰)被及时解救放生。
经鉴定,死亡的2只灰背鸫、2只乌鸫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单只价值300元;获救猫头鹰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15000元。涉案捕鸟网属于法律明令禁止使用的狩猎工具。案发后,老人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全部违法事实,自愿认罪认罚。
02
宽严相济显温情:综合考量不起诉
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涉案老人架设捕鸟网初衷仅为防护菜地,不存在猎捕、售卖野生动物牟利目的,主观恶性较小;且年事已高、无违法犯罪前科,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真诚悔罪,被救猫头鹰也已放归自然,生态损害得到一定弥补。其行为虽已构成非法狩猎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符合相对不起诉的法定条件。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不起诉公开听证会,依法对涉案老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03
办案普法两不误:现场教育护生态
一张捕鸟网,困住的是自由飞翔的生灵;一纸不起诉,守护的是八旬老人的安宁晚年。“不起诉不等于行为合法,野外鸟类无论大小,均受法律保护,私自架设捕鸟网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听证会上,检察官对老人开展针对性法治教育,明确指出私自架网的法律后果,向其介绍声波驱鸟、防护网隔离等合规护农驱鸟方案,引导老人树立法治观念,同时鼓励老人向邻里普及合法驱鸟方法,从源头上防范同类案件。
检察官提醒
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重要组成部分,架设捕鸟网、使用猎夹、毒饵等禁用工具捕猎,无论捕获数量多少、是否从中获利,都有可能涉嫌非法狩猎罪。农户如遭遇鸟类损毁农作物,可联系当地林业部门或乡镇政府采用生态驱护方式防范,切勿私设捕猎工具。如果发现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线索,请及时向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举报。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文图:黄尹致
编辑:陈志珺
校审:张 静
监制:汪胜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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