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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小案”里有“大民生”,浮梁检察牵手人民调解员化解矛盾纠纷
时间:2022-06-08  作者:江颖  新闻来源:  【字号: | |

【刑事和解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真诚悔罪的基础上,通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提供特定服务等方式取得被害人谅解后,并在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基础上,由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给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轻缓处理的制度。

为真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一起故意伤害(轻伤)案件时,耐心、细致向当事人释理说法,深入化解社会矛盾,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充分维护了刑事被害人合法权益,最大程度的修复了社会关系。

案情介绍

2020年5月28日上午8时,犯罪嫌疑人朱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在工地做事时发生肢体冲突,致使被害人杨某某受伤。经浮梁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肋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锁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

办理情况

承办检察官经审查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认为该案因民间矛盾引发,纠纷有化解可能性,遂积极启动检调对接机制,邀请司法局的人民调解员共同对犯罪嫌疑人及被害人双方展开调解,耐心释理说法,并召开听证会听取各方意见,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刑事和解,犯罪嫌疑人自愿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决定对朱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意见。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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