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某房地产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
(检例第109号)
【关键词】
鉴定材料 评估结果明显失实 评估异议 执行人员违法 执行监督
【要旨】
对于民事执行监督中当事人有证据证明执行标的物评估结果失实问题,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围绕影响评估结果的关键性因素进行调查核实;经过调查核实查明违法情形属实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监督纠正;对于发现的执行人员和相关人员违纪、违法犯罪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
【基本案情】
2004年9月,某银行与某娱乐公司、某房地产公司因借款合同纠纷,向武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娱乐公司向某银行偿还贷款本息共计3590.45万元,某银行对担保人某房地产公司抵押的财产优先受偿。裁决生效后,某银行于2004年11月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某银行以当时拍卖变现抵押物会对该行造成较大损失为由,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暂缓拍卖,该院于2005年10月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向申请执行人发放债权凭证。2013年1月,某银行申请恢复执行,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作出(2004)武执字第428号执行裁定,对某房地产公司唯一资产——位于武汉市硚口区某地块1.3万余平方米的土地进行为期两年的查封,并于2015年1月作出(2004)武执字第00428-1号执行裁定,对上述土地续查封一年。上述两份执行裁定均未向某房地产公司和某银行送达。2014年7月,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上述土地使用权价值进行评估,评估价为5778.57万元。某房地产公司对上述评估结果不服,提出执行异议,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未对评估过程中是否存在程序违法进行审查,亦未交评估机构对异议内容进行复核。
2015年2月25日,涉案土地公开拍卖,某置业公司经两轮竞价,以5798.57万元的价格竞买成交。2016年6月,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为竞买人办理变更使用权人登记时,为确定税费对涉案土地再次委托评估,确定总地价为21300.7万元。后武汉市土地交易中心与某置业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成交确认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