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肖某某,男,50岁,个体工商户。
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肖某某在浮梁县三龙镇某某村某甲组“南坑坞”山场以及某某村陈某组和黄某组“焦家岭”山场超出办理林地征用手续范围开采瓷土。经江西百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肖某某在三龙镇某某村黄某组、陈某组“焦家岭”山场1号矿区非法开挖取土林地面积为134.649亩,在“焦家岭”山场2号矿区非法开挖取土林地面积为182.448亩;在某某村某甲组“南坑坞”山场非法占用林地开挖取土面积为47.209亩。
【审查办理经过】
本案由浮梁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的5月9日、7月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的6月5日、8月2日补充重报。于2019年9月2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起诉至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50万元。
【典型意义】
一、积极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起诉期间,承办人对被告人肖某某进行了充分的释理说法,细致耐心地向其解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及认罪认罚后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肖某某在承办人进行法治教育后,真正悔罪认罪,自愿认罪认罚,承办人综合考虑本案事实、情节以及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充分听取被告人及辩护人意见后,在量刑建议中提出,依法可对肖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二、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景德镇市浮梁县,有“瓷都之源”、“茶乡”之称,是鄱阳湖生态经济区38个重点县(市、区)之一,也是第二批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县。近年来,在农村地区违法占用耕地、林地现象十分严重,此类违法行为无视国家土地管理和城乡规划法规,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承办人在办理过程中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在量刑建议中提出被告人肖某某应当根据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进行补植复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该建议得到了县法院的采纳,该案判决也成为了县首例生态恢复性司法判决,为后续办理破坏环境资源案件有很大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