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站已支持IPv6网络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院领导介绍
组织机构
检察长信箱
小专题
党史学习教育
检察队伍教育整顿
微信公众号
微信公众号
微博二维码
微博二维码
当前位置:首页>>为民服务中心>>业务指南
关于羁押必要性审查
时间:2020-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一并提供。

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法院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负责刑事执行检察的部门收到有关材料或者发现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和意见移送负责捕诉的部门。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或者负责案件管理的部门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后,应当在当日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其他人民检察院收到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或者在日以内将申请材料移送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并告知申请人。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事实、主观恶性、悔罪表现、身体状况、案件进展情况、可能判处的刑罚和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综合评估有无必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对于依申请审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办结后,应当将提出建议的情况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处理情况,或者有继续羁押必要的审查意见和理由及时书面告知申请人。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  京ICP备10217144号-1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