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关于公益诉讼案件线索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案件举报工作,保障举报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是指符合《民事诉讼法》中第五十五条第二款、《行政诉讼法》中第二十五条第四款和《英雄烈士保护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一、二款等法律规定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包括:
(一)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
(三)对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行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公益诉讼办案领域。
第三条 举报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向人民检察院举报,提供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一)来信举报,请邮寄至景德镇市浮梁县民福路59号浮梁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邮政编号:333400;
(二)电话举报,请拨打12309;
(三)来访举报,请持本人身份证到浮梁县人民检察院12309检察院服务大厅进行举报;
(四)网上举报,请登录12309检察服务中心进行举报;
(五)其他途径举报。
举报时应当提供与举报内容相适应的证据材料,如图片、录音录像等。
第四条 对于举报人提供的符合以下条件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可以进行举报奖励:
(一)属于本院管辖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
(二)属于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三)属于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线索;
(四)举报内容具体明确,提供与举报内容相应的初步证据材料;
(五)经查证属实后,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诉讼的。
第五条 对举报人提供的公益诉讼案件线索,经本院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来信来访处理办法》给予程序性和实体性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