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
(1)反映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工作的犯罪的举报;
(2)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3)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4)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5)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6)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7)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2. 人民检察院设立12309检察服务中心负责信访工作,并设立专门的信访接待场所,在信访接待场所公布与信访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和信访事项的处理程序,以及其他相关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