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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救助申请须知
时间:2022-06-17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便于人民群众了解现行国家司法救助政策规定,依法、理性提出救助申请,有效准备证明材料,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细则》,特制定本申请须知。请救助申请人认真阅读(或听读)并签字确认。

一、基本原则与受理检察院

1.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

2. 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当由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负责救助。

二、是否救助的若干情形

1.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已过追诉时效、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2. 救助申请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等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三、申请方式与应交材料

1. 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在办案过程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告知其可以提出救助申请。

2.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救助申请一般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救助申请人提供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方式提出,检察人员应当制作笔录。

3. 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4. 救助申请人系受犯罪侵害死亡的刑事被害人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以及法定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与被害人的社会关系证明;委托代理人代为提出申请的,需要提供救助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5. 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材料应当能够说明有关救助申请人的家庭成员、劳动能力、就业状况、家庭收入等情况。

救助申请人确因特殊困难不能取得相关证明材料的,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调取。

6.救助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当面递交申请书和其他申请材料的,受理的检察人员应当当场出具收取申请材料清单,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

7.检察人员认为救助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需要补充或者补正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三个工作日内,告知救助申请人在三十日内提交补充、补正材料。

8.救助申请人提交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齐备后,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受理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

9.人民检察院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人民检察院要求救助申请人补充、补正申请材料,或者根据救助申请人请求调取相关证明的,审查办理期限自申请材料齐备之日起开始计算。

10.人民检察院审查办理过程中必要时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可以采取当面询问、组织听证、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群众评议、信函索证、信息核查等方式。审查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的人民检察院需要向外地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委托有关人民检察院代为进行,委托其他人民检察院调查核实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期限。

11.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救助申请符合救助条件的,应当填写《国家司法救助审批表》,提出给予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审核意见,并附相关申请材料及调查核实材料,报检察长决定。经批准同意救助的,应当制作《国家司法救助决定书》,及时送达救助申请人。认为不符合救助条件或者具有不予救助的情形的,应当将不予救助的决定告知救助申请人,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四、救助金的标准与发放

1.救助金以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准确定,一般不超过三十六个月的工资总额。损失特别重大、生活特别困难,需要适当突破救助限额的,应当严格审核,依照相关规定报批,总额不得超过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判决的赔偿数额。

2.确定救助金具体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救助申请人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救助申请人本人有无过错以及过错程度;

(三)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的经济状况;

(四)救助申请人维持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最低支出;

(五)赔偿义务人实际赔偿情况;

(六)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

3. 救助金一般以银行转账方式发放,人民检察院也可以与救助申请人商定发放方式。

4. 救助金应当一次性发放,情况特殊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分期发放。

5.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人身伤害,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经检察长批准,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据国家司法救助标准先行救助,救助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五、相关义务与法律责任

救助申请人通过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获得国家司法救助金的,应当追回救助金;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内容我已□阅读/□听读完毕,并充分理解其含义。我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规范填写《人民检察院国家司法救助申请登记表》,认真准备相关证明材料,依法、理性提出救助申请。

 

 

                            救助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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