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控告人、申诉人申请远程视频接访,应当提交预约申请书、控告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告知申请远程视频接访的,还需要提交告知书。
2.视频接访预约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控告人、申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有效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有效联系方式;申请远程视频接访的人民检察院;预约远程视频接访的主要事项与理由。
3.身份证明包括: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和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结婚证以及委托关系的授权委托书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照,对授权委托书留存原件,其他身份证明留存复印件。
4.相关法律文书是指公安机关作出的决定书、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
5.控告人、申诉人应当按照通知时间到相对端人民检察院参加远程视频接访。控告人、申诉人不得携带摄录设备和通讯工具进入视频接访室。多名控告人、申诉人反映同一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参加远程视频接访。代表人数不超过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