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五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本院受理公民个人和单位提出对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
一、立案监督申请的受理范围
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的;不应当立案而立案侦查的;行政部门应当移送的刑事案件未移送的可向本院提出监督申请。
二、提出人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行政执法机关及其他当事人。
三、受理程序
由提出人将有关材料递交本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由第三检察部审查后移送本院第一检察部依法审查。
四、材料内容
立案监督提出人应提交的材料包括:
1、公安机关及侦查部门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或者《立案通知书》
2、能够提供的案件证据(包括:书证、视听资料、实物照片等均可)
3、书面材料:(1)写明被害人姓名、住址、自然情况(2)案发的时间、地点、嫌疑人的行为及危害结果(3)提出人知道的事实经过、证据情况及有无其他证人。
五、审查答复工作
由本院具体承办部门负责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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