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月4日,由浮梁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浙江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浮梁县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法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法院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2018年3月3日至同年7月31日期间,被告该化工公司因生产叠氮化钠的蒸馏系统设备损坏,导致产生了大量硫酸钠废液。因影响生产进度,该公司生产部经理吴某民遂将上述废液交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吴某良处理,吴某良又雇请李某贤将30车1124.1吨硫酸钠废液从浙江衢州运输至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浮梁县湘湖镇洞口村的山上倾倒,致浮梁县寿安镇八角井8.08亩范围内环境造成污染,致浮梁县湘湖镇东流水段3.6公里河道,6.6平方公里流域环境受影响,1000余村民生活和饮用水发生严重困难,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严重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