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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履职尽责保护好一方青山绿水
时间:2020-05-2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履职尽责保护好一方青山绿水——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近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干警前往该县三龙镇杨村村非法占用农用地案的涉案现场,查看补植复绿情况。这是该院打造生态检察品牌工作以来的一起典型案例。

 

该院在工作中发现,肖某某超范围占用林地采挖瓷土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遂将该线索移交县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督促该局及时办结案件并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以被告人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起诉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认定,2007年至2013年,被告人肖某某在该县三龙镇杨村村超出办理林地征用手续范围开采瓷土,非法占用林地面积较大。

为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好这座“金山银山”,该院在量刑建议中提出,被告人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应当根据对生态环境破坏的程度通过补植复绿,并进行维护管理,确保植被的成活率,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该建议得到了县人民法院的支持并予以采纳。浮梁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肖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肖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继续对非法占用林地的植被进行维护管理。这也是该县首例生态恢复性司法判决。

 

检察官说法: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肖某某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种植条件,违反了土地管理法规,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已涉嫌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于此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案件,单纯惩治犯罪嫌疑人不应成为司法办案最终目的,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惩戒的同时也应强制要求犯罪嫌疑人履行修复生态环境的义务,让其完成对被破坏环境的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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