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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司法确认虚假诉讼的检察监督
时间:2022-09-29  作者:  新闻来源:第十八届全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  【字号: |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江妃*

  :虚假诉讼作为一种诉讼异象,不仅侵害个案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让老百姓深受其害、深恶痛绝,也让司法不胜其扰,既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更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社会秩序,损害司法公信,危害社会和谐稳定。随着司法改革不断推进,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件虚假诉讼也呈现多发态势。本文以检察监督为视角,从诉前调解的现状、监督的困境来探索诉前调解司法确认案件的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

关键词:诉前调解   司法确认   虚假诉讼  检察监督

 

一、诉前调解司法确认的相关概念

(一)诉前调解的内涵

诉前调解是指当纠纷诉至法院时,一些适合或可以调解的纠纷并不被立即立案,而是在当事人同意下,由立案庭的法官根据案件类型或性质将其分流给附设在法院内的多元化调解主体进行调解法院对纠纷根据具体情况不予立案,通过非诉的一种方式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纠纷,减少进入司法诉讼的案件数量,缓解法院日益繁重的办案压力。诉前调解以人民调解为主,兼具司法调解、行业调解等方式在诉讼前化解矛盾纠纷,是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一种重要方式,也是人民法院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重要司法实践。

(二)司法确认程序的内涵

司法确认程序是中国特殊的创新性程序,促进调解协议实效化,降低成诉率和法院诉讼案件压力。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是调解双方在外通过相关组织引导达成协议,当事人在司法确认后由法院进行审查,检查协议之后再做出司法程序。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提出司法确认程序,“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确认”。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完善了司法确认制度,最高法分别于2011年、2016年出台相应规定对司法确认程序不断细化和优化。《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订)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2021年)的规定,完善了作出邀请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及管辖法院等方面均进行详细规定。以便司法确认程序顺利“诉调对接”,达到“诉源治理”之目的,不断强化调解的定纠止争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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