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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
时间:2022-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以全国首例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为切入点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江妃*

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冯辰* 

摘要: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外省公司非法倾倒硫酸钠废液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是全国首例民事公益诉讼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的案件,属于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大创新,为推进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性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司法实践的根据。本文从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含义、适用范围、提起主体等方面,以检察公益诉讼为立足,进一步探索生态环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发展,更好发挥检察职能助力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国家生态文明建设。

关键词:惩罚性赔偿  民法典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生态环境损害

一、首例生态环境领域惩罚性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思考

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施,其中1232条规定“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以法典的形式首次将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侵权责任规定当中,体现了法律对生态环境侵权行为和侵权行为人的强烈否定性评价,通过惩罚性赔偿,提高侵权行为成本,从而避免侵权行为发生,这是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一项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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