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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点研究
时间:2022-04-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张洁

 

摘要:马克思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作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 不是在发明法律,他只不过是把精神关系的内在规律表现在有意识的现行法律之中”因此,检察机关参与行政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点深入研究是检察机关诉讼身份的逻辑前提也是司法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配置权力分工的重要索引。检察机关在践行行政公益诉讼时,要在正确理念的指导下体现行政公益诉讼的内在规律。

关键词:检察机关  行政公益诉讼  理论基点  

   一、以宪法为根本大法

特定意义上的宪法古已有之,可追溯至奴隶制社会。亚里士多德早在其《治学》一书中就指出:“政体(宪法)为城邦一切组织的依据,其中尤着重于政治所决定的'最高政权'”近代宪法则是伴随着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先进的理念而出现的,是新兴的资产阶级和封建贵族相互斗争相互妥协的产物。世界上最早的宪法之所以出现于英国而非其它任何国家,就在于英国在世界范围内最早进行了资产阶级革命,最先进入资本主义工业化时代,为了巩固资产阶级革命胜利的果实,《权利法案》、《国会法》、《人身保护法》等一系列宪法性法律相继颁布,与其既有的政治惯例、司法判例共同构成了不成文宪法,在英国宪政体制的建立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即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同样伴随着美国独立战争而生,奠定了美国政治制度的基础。1908年(光绪三十四年)满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是我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虽然其具有浓厚的封建王权色彩,但也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目前,世界上共有193个国家,其中约140个国家制定了宪法,无论实质意义如何,基本上赋予宪法根本大法和母法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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