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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检察理论研究盘点】检察学篇
时间:2022-01-16  作者:  新闻来源:SRC-25708896  【字号: | |

2021年,检察学理论研究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意见》精神,获得新发展——紧扣“能动创新履职”  助力提升法律监督质效

■ 社会治理关系维护平安稳定、防范重大风险、增进民生福祉等具体内容,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重要依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深度推进“中国之治”的有效路径。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典型方式。

■ 以转隶为转机,新一届最高检党组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提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格局,不仅引领了各检察领域内的精耕细作,也催生了法律监督一体推进、融合履职的全新样态。

2021年,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为更好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检察理论研究工作紧扣“能动创新履行检察职能”主线,围绕全面提升法律监督质效鼓与呼。

法律监督的新维度

(一)立足社会治理拓展检察新领域。社会治理关系维护平安稳定、防范重大风险、增进民生福祉等具体内容,不仅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发挥的重要依据。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成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深度推进“中国之治”的有效路径。制发“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正是检察机关参与社会治理的典型方式。有论者指出,这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以及新时代检察制度改革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产物。既冠之以“社会治理”之名,需紧密结合社会治理的特征,增强主导性、加强协同性、落实全面性。

(二)面向法治生态定位法律监督。长期以来,关于法律监督内涵的讨论多在实体权力层面展开,有将检察权等同于法律监督权,也有将法律监督权作为检察权的下位概念,与公诉权、自侦权等并列。习近平法治思想为研究开辟了全新的视角,有论者提出,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检察权来实现权力约束的法治生态。构建法律监督的法治生态既是实施宪法的需要,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这种法治生态实施和推进的重要力量。

(三)司法谦抑与司法能动相结合。司法谦抑与司法能动是理论上关于司法机关工作重心的界分,前者强调法律的稳定性、中立性、可预测性等形式合法性,后者寻求以实在法之外的标准衡量和检测法律的实质合法性。二者表面上针锋相对,实际上都为法治国家所必需。长期以来,诉讼监督塑造了我国检察机关司法谦抑的一面,进入新发展阶段,我国法律监督的司法能动特质开始日益凸显。有论者总结能动检察的具体表现,一是创新检察工作方式方法,使现有检察职能发挥更大、更优作用,譬如检察听证的普及适用;二是拓展检察工作领域范围,使法律监督职能更加有力,譬如检察公益诉讼的“等”外探索;三是增强责任感、使命感,自觉助力全面依法治国、厚植党的执政基础,譬如建立群众来信7日内程序回复、3个月内办理过程或结果答复制度。

(四)“四大检察”融合发展。以转隶为转机,新一届最高检党组积极推进内设机构改革,提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工作格局,不仅引领了各检察领域内的精耕细作,也催生了法律监督一体推进、融合履职的全新样态。有论者分析,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或者受到犯罪侵害,往往是由于其民事、行政权益没有得到有效保护,因此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焦点应当从罪错行为扩展至未成年人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法律制度和诉讼程序,全面构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体系。知识产权检察工作同样内含综合履职需求。有论者指出,涉知识产权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在审查规则、证据规则等方面既存在同质性又存在差异性,要充分发挥“三合一”的制度优势,正确处理民事、行政、刑事检察在保护知识产权中的不同作用,做到保护知识产权与鼓励创新及推动成果转化相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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