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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捕诉一体背景下两项监督工作的强化
时间:2020-08-2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匡宁 江琪芳

【摘要】捕诉一体是新时代下检察工作的必然选择,可以强化对侦查活动的引导与监督,避免对同一案件的重复审查,缩短办案周期,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进而提高工作质效,但同时现实操作中带来的两项监督弱化问题也使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履行受到强烈的冲击。当前,在行使立案监督权、侦查监督权过程中,存在的监督理念偏差、线索来源不足、监督成案困难、监督成效不明显等诸多问题,引起各级检察机关的重视。因此,本文从基层院实际监督数据出发,系统分析当前困境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关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捕诉一体  立案监督  侦查活动监督  监督机制

在我国刑事诉讼活动中,公、检、法机关分别承担侦查、起诉、审判的职能,且侦查环节处于前提和基础性地位,决定着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案件事实的查明、强制措施的适用等事项。在这种模式下,公安机关在侦查程序中可以采取拘留、搜查、扣押证据资料、技术侦查等措施,侦查人员在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时有时会忽视个体权利保护。且侦查权具有天然的强制性和扩张性,直接关系公民的自由、财产、隐私等切身利益。强化两项监督,对于限制侦查权恣意行使,提升社会治理能力,推进依法治国水平,具有重要的价值。

一、两项监督基本数据分析[①]

   

注:以上数据单位均为人数。

(一)两项监督数据递减

   2019年撤案监督、纠正漏捕二项数据均为0,立案监督仅为1件,较前两年数据均有较大幅度下滑。

(二)案件来源较为单一

结合三年数据综合分析,12件立案监督案件中,83.3%来源于办案中发现,8.3%来源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3件撤案监督案件中,66.7%来源于办案中发现,33.3%来源于当事人、近亲属及辩护人申请。线索来源不足,渠道较窄,直接导致案件数量得不到提升,法律监督职能无法得到充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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