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鄢丽萍
[摘要]提前介入侦查机制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和检察机关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改革的背景下,提前介入侦查机制被赋予了新的时代意义。提前介入侦查机制的完善过程,也是检察机关强化公诉职能和深化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部分。坚持从实践办案需求出发,充分利用捕诉一体办案模式的有利条件,明确规范提前介入侦查的范围,探索行之有效的侦查监督方法,并制定介入效果的评价转化措施,从而完善提前介入侦查机制,使之与捕诉一体办案模式更为契合,推进检察机关法律职能的实现。
[关键词]检察机关 捕诉一体 提前介入 侦查
一、提前介入侦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立了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地位。“以审判为中心”是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的基本准则,其要求坚持证据裁判原则,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检验。有限的侦查经验往往难以满足新型案件的取证要求,证据体系的构建需要依托丰富的法律知识和娴熟的庭审经验,检察机关适度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可以从取证源头上提升控诉证据的质量,是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要求的有力措施,检察官及时介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侦查活动,既可以有效弥补侦查人员在法律知识方面的欠缺和对裁判证据标准的生疏,为案件的取证提供思路和意见,又可以通过亲历侦查活动及时发现证据收集过程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对可能存在的不当之处及时指出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