匡宁 江琪芳
一、恢复性司法理念提出的背景
1、环境犯罪日渐严重
环境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特别是20世纪以来,对资源的过度损耗,对生态环境的严重损害,使人们面临前所未有的惩罚,环境与发展问题被普遍关注。我国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盲目追求经济增长而忽略对自然生态资源带来的过度损耗,环境犯罪问题也日益凸显。随着越来越多的独立经济主体参与市场竞争在决策时更多的是考虑自身的局部利益,不惜以牺牲环境为代价。再加上改革开放后我国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加快,使得当前环境犯罪数量多发、环境犯罪形式多样化、环境犯罪手段隐蔽化,我国当前的环境资源形势也十分严峻。
2、刑事环境司法回应不足
自从19世纪中后期环境问题突出以来,各国普遍开始运用民事手段、经济手段等多角度方法来对环境问题进行调控,直至后期全球范围内发生较为严重的环境公害事件后,环境的刑法保护必要性开始受到重视。
传统理念中刑法所追究刑事责任的实质是犯罪人与国家及其司法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犯罪人作为相互对立的两极成为诠释罪与刑关系的着眼点,而这种着眼点反映在具体的环境犯罪案件中,“被害人”——社会、自然以及整个生态环境具体的利益往往被排除在视野以外。受这种传统刑法理论的影响,通过刑罚的报应功能来预防环境犯罪的发生被定义为环境刑事司法的目的。但刑事政策还应当关注预防犯罪,并尽量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恢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仅单纯通过自由刑、罚金刑等刑事责任承担方式来预防环境犯罪是不够的,通过接受刑罚仅能承担对侵犯国家环境资源所应承担的宏观抽象责任,却逃避了其犯罪行为对环境、对社会带来恶劣影响所必须承担的实际责任。环境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这些尴尬督促我们去找寻破解这些难题的新出路。在环境犯罪中应广泛采取资格刑和非刑罚处罚方法的呼声更加强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