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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得见的正义”——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
时间:2018-08-13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江西省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江琪芳

 

在司法行政化、控辩失衡、侦查中心主义、以案卷笔录审查为主等因素的制约之下,我国刑事庭审依然普遍存在走过场、庭下看案卷判案等虚化现象。刑事庭审实质化改革之路在我国仍然面临诸多困境。一方面,要正确理解庭审实质化的内涵,厘清 “审判中心主义”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 另一方面,要在当前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探讨刑事庭审实质化的实现路径,实现定罪量刑辩论实质化、庭审证据调查实质化和心证形成庭上化。

一、以审判为中心与庭审实质化的关系分析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完善证人、鉴定人出庭制度,保证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1]是相较于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的运作倾向所提出,在侦查中心主义的模式下,公检法三机关的相互配合弱化了相互制约的基本功能,侦查阶段形成的证据、笔录和卷宗材料往往直接决定着后续的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形成了近乎于“流水线式”的诉讼过程,审判阶段也因此而沦为这一操作工序的最后加工者,完全受制于侦查阶段,庭审走过场形式严重。但是,随着冤假错案的大量出现以及我国当前人权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通过剖析冤假错案的形成原因,多是源于侦查阶段的证据存在问题,导致后续诉讼阶段对前期有问题的证据未进行排除。于是,“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被正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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