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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中心语境下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之转型
时间:2016-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鄢丽萍

  选自《瓷都检察》2015年第四期

  【内容摘要】审判中心不仅是一种指导思想和价值理念,更是一种制度平台,是一系列诉讼制度综合作用的合力结果。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质上是强调审判阶段尤其是第一审程序中的法庭审判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中心地位,强调把事实认定和证据采信限定在审判阶段,并通过制度提升法院的权威,保证判决的终局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任务,是为了进一步摆正侦查、公诉和审判机关之间的关系,构建一个以审判为中心的科学、合理的诉讼构造。

  【关键词】审判中心、侦查中心、起诉裁量权、庭审实质化

  以审判为中心是法治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特征[],也是近现代国家普遍认同的一项刑事诉讼原则[]。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各阶段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将刑事审判阶段作为整个刑事诉讼中心的诉讼制度[]。侦查、起诉等审判前程序被视为审判程序开启的准备阶段,只有在审判阶段,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充分的维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问题才能得到最终的、权威的确定。简而言之,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求庭审实质化,提高审判质量,转变案件审理流程思维。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不仅要求革除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制度性障碍因素,更需要我们在审判中心语境之下,对检察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审视和定位,公诉工作作为连接侦查与庭审的纽带,应当找准自我定位,及时作出调整与转型。

  一、在审前程序中确立“以审判为中心”的办案模式

  (一)构建新型侦诉关系,完善审查起诉阶段侦查引导工作

  公诉环节在刑事诉讼中处在承上启下的位置,承担着启动审判程序,将侦查活动成果转化为法院判决,从而成功追诉犯罪的使命。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这本是我国正确处理刑事诉讼中公、检、法三机关关系的一项原则,但由于侦查活动在我国当前的刑事诉讼中发挥着切实的、重要的作用,有时甚至是决定性作用,于是实践中逐步形成了刑事诉讼以侦查活动为中心的格局。“以审判为中心”可以视为对实践中“以侦查为中心”现象的反思与革新,它意味着审判阶段是诉讼活动的中心环节,是审前活动的终极目的,控辩双方的对抗在审判阶段会更为激烈,承担追诉责任的侦查、起诉一方只有更为紧密的结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查明案件、打击犯罪。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公诉机关和法律监督机关,不仅具有审查侦查机关收集证据,启动审判程序的职能,也具有规范、指导侦查活动,防止滥用侦查权力的职责。因此在庭前程序中,应当逐步构建新型的侦诉关系,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从整体上提高追诉质量。加强与侦查机关的沟通协调,促使其取证程序合法化,指导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严格依取证程序合法取证,排除非法证据及瑕疵证据,以免辩护人会把侦查环节的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用来大做文章,以此来否定案件合法性。讯问、询问笔录上出现的侦查人员分身有术、证据材料打印出来时字迹不清等等瑕疵要尽量避免。其次是促使其侦查取证高效化。综合来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非法证据需排除,瑕疵证据需补正。这就需要侦查部门在取证时要严格从证据的三性出发,注重证据的客观性及关联性,注重对直接证据、原始证据的搜集,确保搜集的证据能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刑事案件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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