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刑罚交付执行 法律监督
本案被高检院评定为全国检察机关刑罚交付执行法律监督优秀案件。(高检执检【2017】13号)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某,男,1949年出生于江西都昌县,汉族,文盲,无业,住鄱阳县。曾因犯盗窃罪被湖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08年8月21刑满释放。2011年4月15日因本案由浮梁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主要犯罪事实:从2010年底,被告人余某某、邹某某、汪某某合谋盗窃耕牛。自2010年12月14日第一次作案至2011年4月4日,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浮梁县、昌江区农村地区作案十余起,盗窃耕牛38头,价值人民币15.41万元。被告人余某某在作案中起主要作用,属主犯。且系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属累犯。
案件诉讼基本经过:2011年12月7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以[2011]144号起诉书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月19日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余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未交付执行的主要原因和过程:该判决生效后,被告人余某某因身体原因一直无法关押。2014年12月10日被告人余某某向浮梁县人民法院提出监外执行申请,2015年1月23日由浮梁县公安局委托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进行司法鉴定,同日景德镇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医学鉴定书作出鉴定结论,认为被告人余某某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2015年8月17日浮梁县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根据景德镇市珠山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评估意见,认为余某某存在脱管风险,难以监管到位的情况,作出暂不予监外执行决定。同年10月8日浮梁县人民法院作出逮捕决定,次日向浮梁县公安局送达逮捕决定书。2015年10月19日景德镇市看守所因被告人余某某的司法鉴定结论符合保外就医,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故被告人余某某一直未予关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