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切实助推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1月19日,浮梁县人民检察院联合浮梁县公安局、浮梁县农业农村局,并邀请值班律师一起,现场监督犯罪嫌疑人郑某某、金某某等4人在浮梁县浯溪口增殖放流82500尾鱼苗。
增殖放流活动现场,承办检察官详细向郑某某、金某某等4人普及了禁渔区、禁渔期、禁止捕捞方法等法律知识。4名犯罪嫌疑人均明白了电鱼对水域生态环境的危害性,并表示将呼吁身边人自觉保护生态环境。随后,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在场人员一起将8万余尾草鱼、鲢鱼等鱼苗投放入昌江河流域。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渔业生态平衡是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要一环。浮梁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案件过程中,始终坚持打击与修复并重原则,将修复生态环境作为评价办案质效的重要标准,积极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以实际行动为守护好昌江河流域生态环境贡献检察力量。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