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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价值分析与制度研究
时间:2016-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浮梁县人民检察院    程慧文

  选自《瓷都检察》2016年第一期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污染也日益严重。从环境污染到最近在一夜之间刷爆微博首页和朋友圈的柴静的《穹顶之下》里的雾霾,无一不严重影响人类的生产活动和生活质量,也引发了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纠纷。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污染形势和由此引发的环境纠纷,环境公益诉讼势在必行。事实上,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的部署,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制定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改革试点方案》。该方案获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20157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本文将从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及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的价值出发,研究和分析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原则和相关程序,希望能为我国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之制度建构模式之建立和完善起到一点作用。

  【关键词】基本内涵   价值分析  制度研究 

  一、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内涵

      公益诉讼源于罗马法,是相对于私益诉讼而言的。在罗马法中,私益诉讼是保护个人权利的诉讼,仅特定的人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凡市民均可以提起。关于公益诉讼的定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说”认为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广义说”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典型体现,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概念界定学界存在多种说法。如有的学者认为:“环境公益诉讼,即任何人基于行为人的不法行为致使公共环境受到损害或有损害之虞时依法提起的诉讼。”[1]有的学者将其界定为“当环境作为一种公共利益受到直接与间接的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无直接利害关系人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对行为人提起的民事或行政诉讼的制度”。[2]

  我们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由于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及个人的违法作为或不作为,使环境公共利益遭受侵害或侵害之虞时,法律允许公民或团体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提起的请求判令其停止环境损害行为、赔偿环境公益损失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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